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支持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