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就安全生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的,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予以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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