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类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或者授权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事故调查时,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在事故调查时,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