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同一事项涉及不同监督管理部门的,承担主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协作,实行协同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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