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和检测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