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联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在重要场所、岗位或者部位安装的监控设备设施,采集相关信息,实现在线监控监测,但是不得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