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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