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定期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实施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别化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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