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机构编制、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