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