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居民及宗教组织在本市从事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