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查封、拆除违法设施或改作他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新建、重建或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二)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 (三)由文物、旅游、园林部门管理的寺观教堂收取捐献,出售宗教用品,进行宗教活动的;\ (四)未经审批出版、制作、经销、储运、散发宗教出版物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