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止活动、警告、没收非法活动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未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认可的场所主持或者组织宗教活动的;\ (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和教务活动的;\ (三)在对外合作交往中接受附带的宗教条件的;\ (四)未经批准建立宗教组织的;\ (五)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宗教津贴、传教经费或者附带条件的捐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