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对外进行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侨务、旅游、体育等合作交往中,不得接受附带的宗教条件。 9.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