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不得在本市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