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宗教团体邀请外国宗教界人士到本市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及进行其他宗教学术文化交流,应当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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