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宗教团体邀请外国宗教界人士到本市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及进行其他宗教学术文化交流,应当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