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在同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开展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互不干涉、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