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出版、制作宗教出版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版、制作申请书;\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登记的证明文件; 3. 出版物样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