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出版物,是指经审批和许可出版、制作的宗教经书、典籍,记载或者阐述教义、教规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未经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版、制作、经销、储运和散发宗教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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