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出版、制作宗教出版物,应当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按照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准印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