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出版、制作宗教出版物,应当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按照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准印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