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作为宗教财产的房产或者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