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碑、塔、林、墓等附着物)、各类宗教设施和用品、宗教收入及其所办公益服务事业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