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协助政府贯彻执行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教务,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6. 宗教财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