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成立宗教团体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社团登记管理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