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办教经费及附带条件的捐赠等。 5. 宗教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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