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办理宗教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