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或解除,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