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认定的具有某种教职身份的人员。包括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教师、传道、长老以及认定的其他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