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举行跨市大型的宗教活动,主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