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 4. 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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