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信教公民集体举行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该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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