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信教公民集体举行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该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