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市外、市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征得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