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由信仰宗教的公民组成的各 宗教的爱国组织、教务组织,包括市、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基督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伊斯兰教协会、佛教协会及其他宗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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