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本市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在经市 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地点过宗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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