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本市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在经市 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地点过宗教生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