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挑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引发纠纷的;\ (三)侵占和损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的;\ (四)干扰、妨碍正常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