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和年检。\ 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