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按照宗教教义、教规以及宗教传统、习惯进行的活动。包括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弥撒、讲经、讲道、封斋、受洗、受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