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终止、变更,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终止的,其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 宗教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