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终止、变更,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终止的,其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 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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