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