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