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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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建立特区公平竞争机制创...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 (一)片面地宣传其商品,以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或者在与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使用"专利" 或者其他任何含有该...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购买者只...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现场演示、文字标注、新闻媒介等方法,对商品价格、名称、质量、规格、制造方法等...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地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胁迫、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使竞争对手削弱或者丧失竞争能力,或者促使竞争对...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与经营者相应的责...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行为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因滥用职权而给经营者的合法财产造...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