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具体奖励、表彰办法和标准由监督检查部门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