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 (一)片面地宣传其商品,以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误导消费者购买; (二)以租赁他人专门柜台、场地或者设备等方式冒充他人名义进行销售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