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建立特区公平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特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市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配合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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