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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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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