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