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或者在与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使用"专利" 或者其他任何含有该物品已取得专利权之意的字样、语言或者号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