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地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或者非法迫使他人断绝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正常交易关系; (二)干扰竞争对手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正常工作,扰乱或者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