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胁迫、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使竞争对手削弱或者丧失竞争能力,或者促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正常竞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