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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