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