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